新福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致力于健全的企业管治常规。本公司明白企业管治常规乃是平稳、有效和透明的公司运作的基础及能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升股东价值。本公司的董事(「董事」)认为,良好的企业管治是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本公司认为董事会(「董事会」)应包括均衡组合的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人数,使董事会具备高度独立性从而可有效行使独立判断力。董事会现时包括七名董事,由三名执行董事,分别是陈麒淳先生、容剑文先生及杨楚贤先生,及三名非执行董事,分别是詹勋光先生陈剑雄先生及寇志晖博士组成。
董事会的权责包括召开股东大会及在股东大会上汇报其工作,制定业务及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及年终报告,制定溢利分派方案以及行使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赋予的其他权力、职能及职责。
公司已成立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附职权范围,清楚交待他们的权力与职责。
本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9日成立审核委员会,并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及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第C.3段订立其书面职权范围。审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分别为詹勋光先生、陈剑雄先生及寇志晖博士。詹勋光先生已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主席,彼亦为我们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拥有适当的专业资格。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藉以提供有关本集团财务申报程序、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的独立意见协助董事会,监察审核程序,制定及检讨我们的政策以及履行董事会指派的其他职责及责任。
本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9日成立薪酬委员会,并根据上市规则第3.25条及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第B.1段订立其书面职权范围。薪酬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分别为杨楚贤先生、陈剑雄先生及詹勋光先生。陈剑雄先生已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建立并检讨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并就雇员福利安排作出推荐建议。
本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9日成立提名委员会,并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第A.5段订立其书面职权范围。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分别为陈麒淳先生、陈剑雄先生及寇志晖博士。陈麒淳先生已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委任董事会成员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